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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对车牌赣AN80Q3和2024年1月28日对车牌赣D08039进行环保定期检验ღ✿,以上2辆车均为双排气管机动车ღ✿,使用的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ღ✿,未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ღ✿,只插了一根排气管且检验通过ღ✿,分别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ღ✿,并收取了检测费共计160元ღ✿。你单位以上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A.3.6ღ✿:“对双排气管车辆ღ✿,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ღ✿。也可以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ღ✿。”的规定ღ✿;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2日对车牌赣AL02P8进行环保定期检验ღ✿,使用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ღ✿,转速过程数据中仅有2次转速数据达到额定转速2500r/minღ✿,第一次转速仅维持在700r/min且检验通过ღ✿,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ღ✿,并收取检测费用80元ღ✿。你单位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度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A.4.4ღ✿:“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ღ✿,在松开油门踏板前k8凯发携手马竞ღ✿,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ღ✿。在测量过程中应监测发动机转速检查是否符合试验要求(特殊无法测得发动机转速的车辆除外)ღ✿,并将发动机转速数据实时记录并上报ღ✿。”和第A.4.5ღ✿:“检测过程应重复进行三次自由加速过程ღ✿,烟度计应记录每次自由加速过程最大值ღ✿,应将上述三次自由加速烟度最大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ღ✿。”的规定ღ✿。
以上事实ღ✿,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ღ✿:调查询问笔录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ღ✿、执法证复印件ღ✿、营业执照复印件ღ✿、现场检查照片ღ✿、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ღ✿、《资质认定证书》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ღ✿、收据ღ✿、《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度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ღ✿、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监督帮扶问题汇总表ღ✿、视频光盘等证据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ღ✿,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ღ✿,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ღ✿,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ღ✿,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ღ✿。
2024年11月21日ღ✿,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经开014号)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ღ✿。
2025年1月16日ღ✿,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7号)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ღ✿、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ღ✿,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ღ✿。你单位于2025年1月17日签收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ღ✿,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k8凯发携手马竞ღ✿,伪造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ღ✿。”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的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细化ღ✿:“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件)ღ✿:a10ღ✿;处罚幅度(a)/万ღ✿:10≤A20”ღ✿。鉴于你单位ღ✿。
2ღ✿、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整(贰佰肆拾元整)ღ✿。共计人民币100240元整(壹拾万零贰佰肆拾元整)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ღ✿,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ღ✿。缴款方式ღ✿: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ღ✿,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ღ✿,可通过银行柜面ღ✿、网银国美在线优惠券ღ✿、赣服通ღ✿、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ღ✿。你(单位)缴纳罚款后ღ✿,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ღ✿,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ღ✿。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ღ✿,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ღ✿,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ღ✿,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ღ✿,不提起行政诉讼ღ✿,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ღ✿,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ღ✿。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9日对车牌赣A2N316进行环保定期检验ღ✿,该车为双排气管机动车ღ✿,使用的检测方法是双怠速法ღ✿,视频显示工作人员仅检测了单根排气管ღ✿,未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ღ✿,只插了一根排气管且检验通过ღ✿,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ღ✿,并收取了检测费120元ღ✿。你单位以上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A.3.6ღ✿:“对双排气管车辆ღ✿,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ღ✿。也可以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ღ✿。”的规定ღ✿。
以上事实ღ✿,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ღ✿:调查询问笔录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ღ✿、执法证复印件ღ✿、营业执照复印件ღ✿、现场检查照片国美在线优惠券ღ✿、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ღ✿、《资质认定证书》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ღ✿、收据ღ✿、《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ღ✿、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监督帮扶问题汇总表ღ✿、视频光盘等证据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ღ✿,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ღ✿,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ღ✿,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ღ✿,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ღ✿。
2024年11月25日ღ✿,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经开017号)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ღ✿。
2025年1月16日ღ✿,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9号)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ღ✿、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ღ✿,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ღ✿。你单位于2025年1月17日签收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ღ✿,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国美在线优惠券ღ✿,伪造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ღ✿。”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的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细化ღ✿:“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件)ღ✿:a10ღ✿;处罚幅度(a)/万ღ✿:10≤A20”ღ✿。鉴于你单位ღ✿。
2ღ✿、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整(壹佰贰拾元整)ღ✿。共计人民币100120元整(壹拾万零壹佰贰拾元整)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ღ✿,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ღ✿。缴款方式ღ✿: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ღ✿,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ღ✿,可通过银行柜面ღ✿、网银国美在线优惠券ღ✿、赣服通ღ✿、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ღ✿。你(单位)缴纳罚款后ღ✿,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ღ✿,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ღ✿。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ღ✿,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ღ✿,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ღ✿,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ღ✿,不提起行政诉讼ღ✿,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ღ✿,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ღ✿。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和2024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ღ✿,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ღ✿:
2023年11月29日对车牌赣MN7912汽油车进行环保定期检验ღ✿,该辆车为双排气管机动车ღ✿,使用的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ღ✿,过程视频显示3次冒黑烟,分别于平台视频录像的0ღ✿:50-0ღ✿:55ღ✿、1ღ✿:13-1ღ✿:16ღ✿、1ღ✿:18-1ღ✿:22出现ღ✿,于3ღ✿:15插入取样管进行尾气采样ღ✿,同时未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ღ✿,只插了一根排气管且检验通过ღ✿,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ღ✿,并收取了检测费150元ღ✿。你单位以上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第6.3.2“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ღ✿,如有ღ✿,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ღ✿。”和第A.3.6“对双排气管车辆ღ✿,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ღ✿。也可以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的规定ღ✿。
2024年3月26日对车牌号赣AD5932尾气检测时ღ✿,过程视频显示2:05与2:59出现2次冒黑烟情况ღ✿,仍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ღ✿,并收取检测费人民币400元ღ✿;2024年4月26日对车牌号闽B27117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ღ✿,过程视频显示6:24出现冒黑烟情况且排气管破损ღ✿,仍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k8凯发携手马竞ღ✿,并收取检测费人民币260元ღ✿;2024年9月30日对车牌号赣A73H68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ღ✿,过程视频显示4:13出现冒黑烟情况k8凯发携手马竞ღ✿,仍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ღ✿,该车为公司车辆未收取检测费ღ✿;2024年7月30日对车牌号赣AV23G2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ღ✿,过程视频显示3:06出现冒黑烟情况ღ✿,仍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ღ✿,并收取检测费人民币160元ღ✿;2024年8月1日对车牌号赣A36368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ღ✿,过程视频显示1:11和2:09出现冒黑烟情况ღ✿,仍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ღ✿,并收取检测费人民币300元ღ✿。你单位以上5辆车辆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度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6.3.2“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ღ✿,如有ღ✿,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ღ✿。”和第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ღ✿,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ღ✿。
你单位对以上6辆车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ღ✿,共收取检测费人民币1270元k8凯发携手马竞ღ✿。
以上事实ღ✿,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ღ✿:调查询问笔录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ღ✿、执法证复印件ღ✿、营业执照复印件ღ✿、现场检查照片ღ✿、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ღ✿、《资质认定证书》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ღ✿、收据ღ✿、《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监督帮扶问题汇总表》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度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ღ✿、视频光盘等证据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ღ✿,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ღ✿,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国美在线优惠券ღ✿,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ღ✿,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ღ✿。
2024年11月22日ღ✿,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经开015号)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ღ✿。
2025年1月27日ღ✿,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13号)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ღ✿、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ღ✿,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ღ✿。你单位于2025年1月27日签收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ღ✿,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ღ✿,伪造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ღ✿。”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的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细化ღ✿:“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件)ღ✿:a10ღ✿;处罚幅度(a)/万ღ✿:10≤A20”k8凯发携手马竞ღ✿。鉴于你单位ღ✿,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监督ღ✿。
2ღ✿、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元整(壹仟贰佰柒拾元整)ღ✿。共计人民币101270元整(壹拾万壹仟贰佰柒拾元整)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ღ✿,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ღ✿。缴款方式ღ✿: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ღ✿,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ღ✿,可通过银行柜面ღ✿、网银ღ✿、赣服通ღ✿、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ღ✿。你(单位)缴纳罚款后ღ✿,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ღ✿,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ღ✿。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ღ✿,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ღ✿,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ღ✿,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ღ✿,不提起行政诉讼ღ✿,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ღ✿,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ღ✿。
接投诉人反映你单位经开区东华理工大学南昌校区青岚校园2号3号宿舍楼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日22时30分到达现场进行检查ღ✿,经查ღ✿,该处正在进行桩基施工和混凝土浇筑作业ღ✿,经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ღ✿,该处夜间施工未办理连续作业施工证明ღ✿,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28号区域ღ✿:玉屏西大街—南昌师范学院东围墙—瑞香路—海棠南路—黄家湖西路—青岚大道合围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ღ✿,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ღ✿。
以上事实ღ✿,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ღ✿:调查询问笔录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ღ✿、执法证复印件ღ✿、营业执照复印件ღ✿、现场检查照片ღ✿、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ღ✿、授权委托书ღ✿、江西诺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ღ✿、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ღ✿、12345政务热线日投诉单等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ღ✿,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ღ✿,但抢修ღ✿、抢险施工作业ღ✿,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ღ✿。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ღ✿,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k8凯发携手马竞ღ✿,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ღ✿。
2024年12月2日ღ✿,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ZS011号)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ღ✿。你单位收到责改后ღ✿,立即停止了违法施工行为ღ✿。
2025年1月22日ღ✿,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10号)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ღ✿、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ღ✿,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ღ✿。你单位于2025年1月24日签收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ღ✿,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ღ✿:“违反本法规定ღ✿,建设单位ღ✿、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ღ✿,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国美在线优惠券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可以责令暂停施工ღ✿:(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k8凯发携手马竞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ღ✿。该违法行为因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域产生了噪声污染ღ✿,并引起了周边居民投诉举报ღ✿,但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ღ✿,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ღ✿,及时停止违法施工行为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ღ✿,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ღ✿。缴款方式ღ✿: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ღ✿,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ღ✿,可通过银行柜面ღ✿、网银ღ✿、赣服通ღ✿、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ღ✿。你(单位)缴纳罚款后ღ✿,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ღ✿,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ღ✿。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ღ✿,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ღ✿,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ღ✿,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ღ✿,不提起行政诉讼ღ✿,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ღ✿,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ღ✿。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马德里竞技俱乐部全球赞助伙伴ღ✿。车载气体传感器K8凯发引领业界ღ✿,光纤电缆凯发k8娱乐真人旗舰厅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